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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治淮东调南下工程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1-17

  

  山东省治淮东调南下工程

  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调南下续建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 [2003]344号)、《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 [1994]544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 [1999]333号)、《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 [2002]341号)、《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 [1998]330号),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调南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三条 东调南下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有省建管局报省水利厅,水利厅报淮委,淮委上报水利部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第四条 东调南下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建管局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并按程序报淮委审批。

  第五条 东调南下工程的土地预审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的要求,由省建管局或是授权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 省建管局根据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的投资规模,按照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要对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八条 计划下达单位负责进行计划的检查监督,主要包括投资计划执行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有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不合理压低和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省建管局,然后报省水利厅。

  第十条 东调南下工程的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可研,初设以及重要规划的补助上。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基金(含国债专项资金)的前期工作项目,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01]53号)的要求,加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资金管理,防止前期工作项目资金挪用、截留、挤占和转移。

  第十二条 各勘测单位在收到计划后一个月应上报前期工作核备计划到计划下达单位,按统计报表制度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东调南下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水利部或淮委下达我省后,由水利厅下达到省建管局。

  第十四条 东调南下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不能按计划执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报省建管局,由省建管局报省水利厅。

  第十五条 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法人要编制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此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一定时间内,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算、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可由项目法人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评价内容包括:决策评价、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过程评价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 责任编辑: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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